那种情况吊销驾驶证

驾照业务 时间:2015-08-02 02:27:58  浏览:3643  回答:(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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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23号第6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温馨提示:从第四条到第十条,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下,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考科目一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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