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内未让标志标线指示先行,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违法判断 交通违法 时间:2014-08-18 13:43:57  浏览:4973  回答:(1)  分享
2014-08-18 13:43 添加评论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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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清风

赞同来自: 交通帮Yan

 事故情形: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刮撞。
  注: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7条1款7项规定的第二十种情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1款1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责任确定:
  如果被让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下列违法行为,则违反标志、标线未让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否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负同等责任:
  ●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的。
  ●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违反牵引规定,致使牵引绳超长造成交通事故的。
  ●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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