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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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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刮撞。
注: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7条1款7项规定的第二十种情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1款1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责任确定:
如果被让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下列违法行为,则违反标志、标线未让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否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负同等责任:
●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的。
●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违反牵引规定,致使牵引绳超长造成交通事故的。
●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