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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交通帮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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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
黔公交[2009]41号
《贵州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 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办人对申请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材料交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存档;
(四)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消除违法行为记录。